境外信托的受益人是否需要做37號文登記?
37號文中“控制”,是指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托、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雖然從法規的字面意義上理解,通過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仍屬于應當辦理37號文登記的情形,但實踐中以信托結構辦理37號文登記可能會存在一定障礙,需要與當地外管部門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