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的相關規定如下: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四)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第十條規定,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二)《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三)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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