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包括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各類企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
2.
計稅依據和稅率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以后的余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稅率表如下:
土地增值稅稅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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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數 |
計 稅 依 據 |
稅 率 |
1 |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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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 |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 |
40% |
3 |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 |
50% |
4 |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 |
60% |
3.
計稅方法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應納稅額時,先用納稅人取得的房地產轉讓收入減除有關各項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得出增值額。再按照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分別確定增值額中各個部分的適用稅率,依此計算各部分增值額的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各部分增值額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之和,即為納稅人應納的全部土地增值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
4.
主要免稅規定 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各項規定扣除項目金額20%的;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可以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