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上述第(2)、(3)、(4)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批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