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政府總部內11個決策局,以及67個部門和機構執行。在各決策局、部門和機構工作的大部分為公務員。
自2002年7月1日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后,政務司司長與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及11名局長,同屬政府最高層的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政務司司長是可以臨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三名司長中最高級的一位。政務司司長協助行政長官督導他所指定的決策局的工作,并在確保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得以協調方面擔當重要角色。
公務員:公務員制度為所有政府部門和其他行政單位提供人手。在2002年12月31日,整個公務員隊伍有雇員約169 600人,占香港工作人口約5%。隨 工作程序不斷簡化和自愿退休計劃的推行,公務員人數在2001/02年度減少了約4%。自1993/94年度至今,每年由于各種原因,包括辭職和退休而流失的人數,占實際員額的2%至6%不等。行政長官在2003年施政報告中宣布,在2006/07年度或之前將公務員編制削減至大約16萬。 公務員隊伍可說是個統一的體系,所有公務員均按同一程序受聘,并受類似的紀律守則所約束。公務員隊伍的主要職責是協助行政長官和各主要官員制定政策,執行決定,并管理所負責范疇內的公共事務。
由于香港地方密集,過去的經驗證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職責,以及在其他地方
由法定公共機構執行的許多職務,由同一批公務員負責執行較為有利。因此,香港公務員的職責極為多樣化。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除了指明的例外情況,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入職的公務員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