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昨日發布《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并開始征求意見,根據意見稿,支付機構不得提供賬戶透支、現金存取和融資服務。
征求意見稿明確,[注冊法國公司]個人支付賬戶單筆收付金額超過1萬元,個人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收付金額累計超過5萬元或資金余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的,支付機構還應留存個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同一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多個支付賬戶的,支付賬戶內的資金可互相劃轉,不同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內的資金不得互相劃轉。
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為客戶提供銀行賬戶模式服務,單筆資金金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應在提供服務前要求客戶登記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并通過合理手段核對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信息的真實性。
支付機構只能為電子商務交易、公用事業繳費、信用卡還款、購買特定金融產品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注冊意大利公司]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活動、內部控制、信息安全、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意見稿規定,對支付賬戶的開立實行實名制,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同一客戶在同[注冊德國公司]一支付機構開立多個支付賬戶的,應確保多個支付賬戶為同名賬戶,且登記的客戶基本身份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