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旅游法》正式實施后的首個“黃金周”長假已結束,管理部給出的統計數據顯示,長假旅游熱度依然高漲,無論是人數還是消費額均同比上漲。但從假期期間的媒體曝光來看,此次國慶“黃金周”的旅游質量并沒有因《旅游法》的實施而明顯改善。[注冊香港公司]
雖然,以往備受詬病的零負團費、強制購物等侵害游客利益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由于散客比例大幅提高,旅游景點的應對明顯不足,頻繁出現游客人數超負荷,旅游設施無法滿足游客需求的狀況。
此外,由于《旅游法》相關條款規定模糊,有些問題并未得到有效的解決。比如,旅游景點門票過高,并未體現出《旅游法》第四條規定的“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國內法律專家和旅游業內人士均認為,相關部門應該制定《旅游法》實施細則,使該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訴性,切實起到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的立法目的。
高昂的門票
根據國家統計局和國家旅游局聯合發布的數據顯示,[香港公司注冊]今年國慶長假期間,全國共接待游客4.28億人次,同比增長15.1%。實現旅游收入2233億元,比2012年中秋節國慶節假期增長21.2%,游客人均花費521元。納入全國假日旅游統計預報體系的125個旅游景區(點),國慶假期共接待3125萬人次,門票收入16.6億元。
旅游相關數據的年年攀升背后也是全國景區(點)門票價格的水漲船高。此次被媒體曝光的廬山景區以近2000元的價格居全國之首。雖然很多景區的高價由于各種管理、歷史原因造成,但許多景區紛紛步入百元門票俱樂部,公眾看不起風景,已成為旅游業的一大硬傷。
由于已經有了法律依據,此問題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關注。10月10日,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韓甫政律師通過快遞方式,向國家發改委遞交了“下調故宮博物院門票價格申請書”。
韓甫政認為,根據10月1日生效的《旅游法》第四條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而故宮博物院是在明、清兩代皇宮及其收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中國最大的綜合性博物館,其是祖先留給全中國人的遺產,應當屬于法定的公共資源。但是,故宮現在的門票價格并未體現“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韓甫政經研究相關資料發現,根據《故宮博物院年鑒》等公開資料,故宮博物院2009年門票收入5.6億元;2010年為5.9億元;2011年為門票收入6.5億元。他認為,現在涉嫌成為我國乃至世界最暴利行業等結果,故宮博物院還是原來的門票價格等行為,自然也就缺少或沒有了法律所要求的“公益性質”。
故宮門票的旺季價格是60元,淡季門票40元。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埃及國民游覽舉世聞名的金字塔,門票價格只需約合1元人民幣;美國自由女神像等文化遺產公園則不收門票;英國國家博物館又名不列顛博物館,則實行免費或捐購制等。
“在旅游法強調公共資源游覽場所公益性質和讓人民充分享受改革帶來紅利的今天,外國對公共資源游覽場所的政策及管理模式,我國有必要學習和借鑒。”韓甫政說。
為此,韓甫政認為,現在故宮的門票價格,沒有體現出法律所要求的公益性質,因此申請國家發改委依據《旅游法》等相關規定,下調故宮博物院的門票價格。
概括性規定
旅游產業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認為,要落實《旅游法》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很大程度取決于如何界定“公共資源”。
公共資源因為產權屬性不同,以及公共旅游資源的品質等級不同,性質可能差距很大。如果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范,這樣抽象的規定,可能在執行中要么難以兼顧公平,要么很難落實。
以鳳凰古城為例,城里雖也有沈從文故居等屬于政府的文物保護單位及政府資產,但整體卻是社區型景區,乃是主要由私有產權性質的民居聚合而成的人文景觀,少量“公共資源”和當地居民的大量“私有資源”夾雜在一起,很難簡單地參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來管理。
對于上述問題《旅游法》中只是概括的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長期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劉俊海教授認為,如此概括性的規定,使得《旅游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訴性,使得該法的落實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曾經自曝行業黑幕,《叫我如何不宰你》的作者、[香港注冊公司]導游鄔敬民認為,《旅游法》制定的很粗糙,像第四條那樣的條款還有很多。
鄔敬民指出,比如,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但是,旅游者聽證代表該怎么選擇?因為旅游者大多數是外地人,甚至是外國人,是從當地、全國還是全世界范圍篩選聽證代表?再者,旅游者的成分十分復雜,各階層各種收入水平的游客都有,如何確保聽證使各階層的人滿意?
是否出臺細則
4月25日,《旅游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此后,多位專家和業內人士呼吁出臺實施細則。今年7月底國家旅游局副局長杜一力表示,依據國家有關立法原則和規定,不會出臺《旅游法》實施細則,將依靠市場主體雙方執行以及推動政府職能的落地來貫徹落實《旅游法》。
比如,國慶長假期間,由于景區超載接待游客,各熱門景區無不是人滿為患,九寨溝景區發生了游客大規模滯留事件。
事實上,為了維護游客人身安全,對景區超載接待游客的問題,《旅游法》中明確規定,“景區在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但是,景區最大承載量概念卻十分模糊,《旅游法》提到的承載量控制方法還需要明確的執行細則,且由于景區的不同,實踐起來難度比較大。鄔敬民認為,由于《旅游法》的條文十分粗糙,缺少可操作性,又涉及到眾多的管理部門,如果制定實施細則和嚴格執法,《旅游法》可能面臨未生先死的尷尬局面。
劉俊海則建議,應該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協調相關部門盡快制定《旅游法》實施細則,使該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訴性,切實起到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