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溫州因資金鏈斷裂波及當地300余家擔保公司時,似乎并未影響其它擔保公司的狀態。10月9日下午,一輛豪車在北京市朝陽區一家擔保公司門前停下,[注冊美國公司]十分鐘后絕塵而去。而這期間,一筆期限為1個月借款金額為300萬的擔保業務已經辦妥,在簡單的交流后,借款者只需在三份合同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一欄嫻熟地按上手印就離開了。
“在之前銀行信貸額度相對寬松的情況下,這種業務辦理模式、速度在公司很常見。”北京一家成立兩年的擔保公司業務部門管理人員石磊(化名)向《華夏時報》記者介紹說。
但從今年下半年銀行信貸審批趨緊之后,一些企業、個人因銀行收緊信貸而無法續貸,出現了無力還舊款的問題。“擔保公司盡量幫他們從其他銀行獲得新貸款,以還清原銀行的舊貸款,避免代償。”石磊描述這種做法是“拆東墻補西墻”,“這就好比是‘擊鼓傳花’的游戲,看誰接最后一棒。”
擔保暗度陳倉
目前融資性擔保業務是擔保公司的主要業務。
本報記者獲得的一份股份制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方案的內部文件上顯示:擔保公司在與銀行簽訂合作合同之初,銀行指定一家支行作為主辦行,為擔保公司開立保證金賬戶,當提供擔保時,保證金原則上不低于擔保責任余額的10%(即擔保放大倍數不能超過十倍)。同時保證金余額不能低于擔保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的20%。
“這些是正規做擔保業務的。”上述擔保公司人士石磊告訴記者,如此擔保公司贏利點在于:一是擔保額2%-3%的傭金收入;二是保證金存入銀行的利益收入。
“但這樣確實賺不到錢。”他給本報記者算了一筆賬,“假如一個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擔保上限3個億額度,按擔保手續費2%計算,一年下來就600萬,扣除相關費用一半、25%的所得稅、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收取手續費的50%收取,還有按照擔保責任余額的1%提取補償風險金……一年下來凈利潤也就二三百萬。”此時5000萬的資本,對等承擔的風險卻是3億。
“收益與風險嚴重不匹配。”石磊坦言,“即便如此,大大小小的擔保公司還是開了一家又一家,他們有自己的賺錢門道。”他所說的賺錢路子,是純粹的資金掮客,而“潛規則橫行”便是他們眼中現在擔保公司生存現狀。
所謂賺錢的門道,就是擔保公司的另一大業務:墊資業務,也稱“過橋貸款”。而在這個生存門道里,形成一條包括銀行、擔保公司、出資人、客戶形成的“以新貸還舊貸”利益鏈條,他們之間利益相互捆綁。
潛規則橫行
在石磊所在的擔保公司中,本報記者看到該公司一份擔保公司業務流程顯示:擔保公司實地考察借款人情況——到建委核對借款人房產情況——[美國公司注冊]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繳納擔保費用的金額、付款期限和方式——借款人辦理委托公證手續——發放貸款。
此時擔保公司墊資用于歸還借款人銀行貸款。之后的操作是,借款人再利用房產抵押,從銀行貸出新的信貸資金,用于歸還前述擔保公司“過橋貸款”。
“一個規則是,有些客戶一兩年前以房產抵押獲得銀行貸款,現在房價漲了之后,這樣一折騰,通過房產抵押繞道經營貸款,能多貸出三成。”石磊告訴記者。
這其中,擔保公司的角色至關重要。“對于做大量墊資業務的擔保公司來說,銀行‘信貸資金掮客’是對他們最準確的定位。”石磊坦言,而他就是其中一員。
一份通過上述途徑簽訂的合同樣本顯示:甲方是出資人、乙方是借款人、丙方是擔保公司。合同里明確規定乙方應先支付甲方擔保費,數額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按月息2.5%折計收,一次性收取,并規定丙方承擔擔保責任。
“我們借款給客戶時,簽署兩份合同,一份合同把利息水平做在同期基準利率4倍之內,剩余的利息我們再簽一份咨詢費的合同。”石磊說,為了規避法律上的“高利貸”之嫌,這也是擔保行業的潛規則。而在“投資咨詢顧問合同中”明確規定:甲方收取乙方投資咨詢費按擔保金額的1.5%,并一次性收取。
而在記者看到的這份合同中,并未規定出資人與擔保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擔保公司會另和出資人結算,一般是一筆擔保月息收入的四成左右。”石磊告訴記者。
如此擔保鏈條完成。在利益鏈條的四方中:出資人獲得高額月息回報;擔保公司變相賺取不菲的利息收入;而銀行將潛在貸款逾期風險化解;對于客戶來說,騰挪一圈,同樣的資產抵押,換出更多的銀行信貸資金。
監管空白
但問題是,從下半年開始銀行普遍收緊新增信貸規模,而“以新貸還舊貸”讓擔保公司正面臨著代償危機,并且這個危機正在越變越大。
“從以往看來,擔保公司的過橋貸款沒有什么風險。”石磊說,原因在于擔保公司都是在銀行發出“預審批函”之后才會做過橋。
“但從四季度以來,尤其是住房貸款各家銀行全線收緊之后,貸款審批權全部上收到分行,有些貸款連支行行長都不知道能不能批下來。”石磊坦言,[美國注冊公司]這使得擔保公司難以準確地判斷企業未來是否能獲得新貸款,并且雖然有的銀行給企業貸款的審批通過了,但因頭寸緊張,銀行遲遲放不出貸款。這讓擔保公司的過橋貸款暴露在風險中。
“現在我們已看到了問題,但大家都捂著。”石磊告訴記者,但如果信貸繼續收緊,這一問題由個別變成大量時,或許是誰也捂不住了。
“一日政策不明,一日潛規則橫行。”一位業內人士說,但如何解決?
記者獲悉,《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征求多方意見之后,對外投資比例、風險準備金計提等多項內容將有所變動,在法律層級上也可能進一步提高。“這對于正處于行業低谷、監管相對空白的擔保業來說無疑將是好消息。”鄭州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岳松峰表示。
其中,風險準備金計提辦法也將有所改動。現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能否降到20%,或者將擔保責任余額的1%作為基準,根據擔保公司表現上下浮動,實施分類監管,而不是一刀切。”一位受訪擔保公司高管對記者表示。
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專家們認為,應把當前擔保公司分成三類:一是純做銀保業務的擔保,要支持和鼓勵這類公司;二是做合法規范的民間融資擔保業務公司,特征是不摸錢、不吸收存款、不搞非法集資,要促進這類公司更加陽光化和規范化;三是打著民間擔保融資的旗號非法集資,直接或變相吸收資金的,要打擊和取締這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