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的要求,配合《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昨日(12月3日),央行頒布實施了[注冊開曼公司]《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設立個人征信機構的條件以及完善了個人征信機構市場退出程序,并表示將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和《辦法》規定,有效履行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督促各類征信機構嚴格規范自身經營行為,切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農行戰略規劃部研究員付兵濤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據我了解,之前主要通過央行個人征信報告查閱個人信用信息,《辦法》規范設立個人征信機構并完善了個人征信機構市場退出機制,說明三中全會后征信機構也可以市場化了。”
與《征信業管理條例》配套使用
據了解,個人征信是指專業化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為個人建立信用檔案,依法采集、客觀記錄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對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一種活動,它為專業化的授信機構提供了一個信用信息共享的平臺。征信記錄了個人過去的信用行為,這些行為將影響個人未來的經濟活動,這些行為體現在個人信用報告中,就是人們常說的“信用記錄”。《征信業管理條例》于今年3月15日實施,標志著醞釀十年的征信行業法規條文正式出臺,中國征信業步入有法可依的軌道。
歷史資料顯示,央行組織商業銀行建成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已經為全國1300多萬戶企業和近6億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
央行表示,《辦法》是《征信業管理條例》的重要配套制度,遵循了個人征信機構從嚴、企業征信機構從寬,征信機構市場化運作與監督管理并重,征信機構的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兼顧的監管思路。本著細化和補充《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便于操作執行的原則,以規范征信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為主線,以征信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防控和信息安全為管理重點,進行了具體的制度設計。《辦法》將和《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共同構成征信機構管理的制度框架,在促進征信機構規范運行、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0.00% 資金 研報]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此前曾表示,應制針對《征信業管理條例》定出臺一些更具體的配套法規。
付兵濤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開曼公司注冊]此次征信機構主要響應三中全會“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精神,《辦法》規范個人征信機構設立并完善了個人征信機構市場退出機制,說明三中全會后征信機構也可以市場化了。
明確要求設立個人征信機構
據了解,考慮到個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為防止侵犯個人隱私,今年3月15日實施的《征信業管理條例條例》對設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相對嚴格,在滿足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等四個條款的基礎上,還需取得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即央行)批準,取得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登記。
為了充分保護個人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辦法》完善了個人征信機構設立時所應具備的條件,明確要求設立個人征信機構,要嚴格遵守《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業務操作、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內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標準。同時,《辦法》完善了個人征信機構市場退出程序,著重解決了數據庫處理流程和征信機構退出流程的銜接問題。
在監管措施方面,《辦法》在明確征信機構報告要求的基礎上,建立了重點監管制度。規定在征信機構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可能發生信息泄露、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嚴重虧損以及被大量投訴等情形時,人民銀行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酌情縮短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周期、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周期,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此外,《辦法》還細化了對個人征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要求。
付兵濤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上述相關政策對居民來說是利好消息,屬于金融基礎設施的一部分。
央行表示,今后,人民銀行將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和[開曼注冊公司]《辦法》規定,有效履行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督促各類征信機構嚴格規范自身經營行為,切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實現我國征信業的快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