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薇老公黃有龍被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有人買了他的房子,卻遲遲無法入住,因此起訴要求黃有龍騰退房屋。昨天上午,該騰房案在朝陽法院開庭。黃有龍的律師提出,是有人冒充黃有龍前往公證處,通過人臉識別技術辦理了委托公證證明,委托另一人將房屋賣出。法官審理后,[加拿大
注冊公司]因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宣布中止審理。庭后,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稱通過對比,冒充者和黃有龍照片驗證分值超過0.6。
□庭審現場
千萬購房無法入住 買主訴黃有龍騰房
昨天上午9點,此案在朝陽法院開庭。
根據法庭審理,案件爭議的房屋位于朝陽公園南路、建筑面積369平方米。這套房屋原本屬于趙薇老公黃有龍,現登記在武女士名下。
武女士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她的代理律師稱,早在2013年武女士就曾去看過該房屋,當時房屋正由一名臺灣房客租住,后因價格沒有談妥,買房之事便擱置下來。2014年,自稱黃有龍全權委托代理人的靳某主動打來電話,說因房主急于賣房,可以在房價上做一些讓步,但必須支付全款。2014年8月20日,武女士與靳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2014年10月22日,武女士支付1520萬元全部房款。
武女士的代理律師稱,此后,在靳某的配合下,雙方完成房產過戶,現房屋已在武女士名下,之后靳某還配合辦理了房屋入住手續。根據合同,黃有龍應當在2014年10月25日前交付房屋,但時至今日,對方仍沒有騰房。因此,武女士起訴要求黃有龍騰房、交付房屋全部鑰匙、水電燃氣卡等房屋附屬設備設施等相關物品,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6日至實際交房之日的違約金(暫計20萬元)。
黃有龍稱遭人冒充 法院裁定中止審理
黃有龍的代理律師稱,黃有龍從未委托任何人出售房屋,也從未有過要售賣該套房屋的想法,因此不同意騰退房屋。
據了解,該案此前曾開過一次庭。經法院調查,在該起交易中,關鍵人物靳某是以黃有龍委托代理人身份出現的,且已通過公證委托獲得授權,故而順利將房屋出售。對此,黃有龍方面表示,該公證委托系他人冒充黃有龍辦理,黃有龍已為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冒名者已接受警方訊問,并供述了案件事實。該刑事案件現已被公安機關立案。
鑒于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會直接影響此案的審理結果,法院當庭裁定中止了民事案件的審理。
冒充黃有龍的人是誰?是否為之前媒體所報道的黃有龍司機?靳某是誰?這些問題并未在庭審中明晰。僅有原告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提了一句,稱“至于靳某和黃有龍的司機具體是什么關系,這個不好說,也許是司機聘請的代理人”。
庭審結束后,雙方當事人均拒絕接受采訪,快速離開法庭。
□庭外追訪
冒充者與黃有龍“撞臉” 人臉識別驗證分超0.6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通過調閱公證卷宗發現,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在審核到場辦理公證手續人是否為黃有龍時,使用人臉識別系統將到場人員與黃有龍身份證照片進行了比對,驗證分值超過0.6,遂審核通過,認定現場辦理公證的人即為黃有龍本人,并辦理了公證手續。
>>“人臉識別”
據百度百科,人臉的識別過程簡單概括就是,先用攝像機采集人臉的面像文件或取他們的照片形成面像文件,并將這些面像文件生成面紋編碼。[
注冊巴拿馬公司]再用當前的面紋編碼與檔案庫存的比對。即將當前的面像的面紋編碼與檔案庫存中的面紋編碼進行檢索比對。這種面紋編碼可以抵抗光線、皮膚色調、面部毛發、發型、眼鏡、表情和姿態的變化等。
公證處
分值超過0.6可確認為本人
昨天上午,記者致電北京市方正公證處,一工作人員介紹稱,該處采用的是從廣東省一公司采購的“德生”人臉識別系統。當有人員來訪,該系統會對其臉部予以掃描,并同掃描進該系統的身份證進行比對,“驗證分值超過0.6,就可確認是其本人。”針對“人臉識別系統”為何會將冒充者確定為黃有龍,該工作人員稱,公證處僅僅是采購并使用了“人臉識別系統”,“技術稱通過就是通過”。
系統生產者
0.6是指相似度達到了60%
昨天晚上,記者電話聯系到廣東省德生科技有限公司一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解釋,“0.6”是一個相似值,其就是說一個人在現場拍的照片,和其本人在數據庫中的照片進行比對,相似度達到了60%,“這是一個最低的相似值,能達到這個值,就意味著能確定其本人和身份證上的、或數據庫中的照片上的這個人,是一個人。”
該負責人稱,其公司生產的系統準確的說法為“德生人證識別系統”,目前已經通過公安部的檢測,其工作方法是通過臉部輪廓,從兩張人臉照片上,采集上萬個數據點進行比對,正確率達到98%以上,“即便是特別相似的雙胞胎,都可以鑒別出來。”
至于黃有龍豪宅被賣案,該負責人稱其已經了解到了相關情況,公司也致電北京市方正公證處詢問相關情況,“公證處回應稱,這可能是媒體的娛樂炒作”。
□延伸閱讀
“人臉識別技術”目前缺乏驗證標準
在該案審理中,朝陽法院發現,公證機構在辦理公證委托時缺乏具體審查當事人身份的規范。在公證中,以技術性手段(如人臉驗證計算機軟件系統)作為身份審查的方法,還缺乏相應法律或行政法規、規章制度依據。對人臉識別技術驗證通過的標準也缺乏規范。
法院表示,近年冒名辦理公證委托導致權利人財產受侵害的案件逐漸增多,且多為委托后賣房等大額財產,涉及權利人重大利益。此類案件中,不乏部分非法高利貸機構人員利用善意取得的相關規定,將權利人財產以合法形式非法轉讓,從而進一步加大了權利人的維權難度。法院認為,公證機構辦理相關公證應充分盡到審核義務。
至于北京市方正公證處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朝陽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孫銘溪稱,如果沒有相關證據予以推翻,由公證處作出的公證,在庭審中有直接法律效力。她建議,社會公眾要提高保護身份證件信息意識,大額財產、房產要與共有人辦理登記,防止被冒名。
法院發司法建議充分評估技術手段
朝陽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發出司法建議,辦理公證時,公證處應對申請人的審查流程出臺更為明確具體的相關規范,包括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資料、公證員對受委托方身份的審查規則等。
充分評估現階段使用計算機軟件系統等技術性手段審查委托人與到場人身份同一性是否具備可行性,明確是否允許以計算機技術開展該項工作。若具備使用人臉驗證的客觀條件,應明確軟件系統的審核、采用、運行等環節的流程、管理職責、責任承擔等。
若以計算機等技術性手段進行人臉驗證,因查明事項涉及申請人身份,故不宜采用優勢蓋然證據認定原則(法官介紹,優勢蓋然證據認定原則,是指通過幾率比不通過幾率要大的原則,這個標準過低,至少應排除合理性懷疑),亦不宜將該驗證結果作為唯一依據,而應充分結合公證具體情況,并劃定技術審查的合理相似值作為最低標準。
此外,還要進一步加強對公證員、公證流程的培訓與管理,對于重要公證事項,建議推行強制視頻記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