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去年11月,[注冊新西蘭公司]交易商協會重啟了短融、中票等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業務資格申請通道,隨后國泰君安、招商證券等10家券商正式獲得了這一資格。
截至2012年11月底,在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公司債券存量為7389億元,包括中小企業私募債、可轉債和分離式可轉債。相形之下,目前由發改委主管的企業債存量已經達到了2.3萬億,而由交易商協會主管的債務融資工具存量更是突破了4萬億。
路透社《國際金融評論》(IFR)援引分析人士的話稱,關于鼓勵非公開公司債券發行和縮短債券期限等舉措,或將對私募中票短融發行產生一定的競爭。
隨著中國債券市場進入黃金時期,在經歷5年多的“試點”之后,證監會即將對公司債進行一場全方位的變革。
《第一財經(微博)日報》獲悉,[新西蘭公司注冊]經過為期1年的修訂,《公司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已于日前結束征求意見階段,此后公司債將從試點轉向常規階段。
接近證監會的權威人士對本報稱,在發行方式上,擬新增非公開發行,并將非公開發行人主體擴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將私募品種期限放松至1年以內,引入備案制;在承銷安排上,擬引進商業銀行。他表示,相較于2007年出臺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暫行辦法》不僅僅是修訂,更是一份公司債革命的綱領性文件。
另有市場人士對本報稱,《暫行辦法》的種種革新之舉,一方面顯示了證監會意欲在發展公司債方面繼續發力,趕超企業債和債務融資工具;另一方面也表明,在弱化行政審批推進市場化、大力發展私募債等方面,各監管機構已經有了進一步的共識和行動。
去年上半年,央行、證監會與發改委建立了信用債部際協調機制。上述市場人士稱,某種程度上,這場公司債革命既可以視為對債務融資工具的借鑒與超越,又可以視為監管部門協調合作的重要成果。
力推私募公司債
《暫行辦法》最引人注目的變革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是在公司債的定義上,將“約定在1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改為“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為推出1年及1年以內的品種(類似于短融及超短融)留下了空間;二是新增了一條“公司債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為私募公司債(類似于定向工具)的推出以及后續創新設計奠定了基礎。
上述權威人士告訴本報,監管機構認為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融資方式靈活,創新空間較大,應作為下一步債券市場發展的重點領域。因此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的基礎上,對非公開發行作出規定。
無獨有偶。去年11月,交易商協會秘書長時文朝就曾表示,未來債券市場將越來越私募化。他認為,在不遠的將來,一旦建立起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所有面向合格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產品都屬于私募債,銀行間市場都可以說是一個大私募市場。
在私募債框架下,證監會擬將其發行主體由原來僅限于上市公司放開至全部公司制法人。上述權威人士稱,考慮到境內債券市場管理體制的復雜歷史成因,在《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初期,除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B股公司、新三板上市公司以及未上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境內注冊的其他公司制法人均可以非公開發行方式發行公司債券。
與此同時,證監會擬將私募公司債的期限拓展至一年以內。而鑒于《證券法》第57條規定申請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期限為1年以上,《暫行辦法》僅規定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期限為1年以上。
上述權威人士說,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界限模糊,發展1年期以內的短期債券有利于豐富公司債券品種,有利于支持并購債的發展,服務實體經濟需求。
考慮到私募債更接近于當事人確定債權債務關系的民事合同,個性化、非標準化的特點較為明顯,《暫行辦法》不設任何財務指標和發行限制條件,僅對發行方式的非公開性、投資者適當性、備案方式、轉讓方式等作出原則性規定。
《暫行辦法》擬規定,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每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范圍與中小企業私募債相仿,但降低了企業投資者的注冊資本門檻,并增加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與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為進一步體現私募特點,除事前備案的一般規定外,《暫行辦法》引入了事后備案的制度安排。對于公司治理、財務狀況、資信情況和誠信記錄良好的上市公司,以及評級良好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證券金融公司,其發債均可事后備案。
據本報了解,具體而言,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與新三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由相關股票上市或掛牌場所接受備案;其他發行人非公開發行可自主選擇經證監會認可的證券自律組織接受備案;在證券公司柜臺轉讓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接受備案。
繼續推進市場化
上述權威人士表示,[新西蘭注冊公司]《暫行辦法》的指導思想是堅持市場化導向,繼續減少行政管制,弱化乃至取消行政審批;注重監管協調,為建設規范統一的債券市場創造條件。
為此,《暫行辦法》擬取消債券公開發行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不過,上市公司債券發行審核下放債券交易所的有關內容,因涉及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擬作為內部分工安排另行規定;除上市公司以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核準比照上市公司再融資下放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暫行辦法》不僅擬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備案交給證券自律組織,同時也將品種創新的權限和自律管理責任交給證券自律組織。”上述權威人士說。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擬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證監會認可的承銷機構承銷,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公司債券可自行銷售。
“《暫行辦法》并未將承銷機構限定于證券公司,為商業銀行擔任承銷商留有余地。”上述權威人士稱,商業銀行作為我國公司信用類債券的主要承銷機構,如限制其承銷公司債券,從長遠看不利于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
“但由于商業銀行具有強大的資金實力,以及與企業密切的信貸關系,其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容易對證券公司形成不公平競爭,具體操作方式應審慎考慮!鄙鲜鰴嗤耸空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