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發布實施之后,銀監會日前正式公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新加坡公司注冊](下稱《流動性辦法》)。
《流動性辦法》是《第三版巴塞爾協議》(下稱“巴Ⅲ”)的核心組件之一。銀監會表示,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流動性辦法》,并適時發布。
在借鑒巴塞爾委員會最新討論結果的基礎上,《流動性辦法》對流動性覆蓋率指標進行了修訂,整體上較第一版征求意見稿寬松。不過,備受爭議的存貸比考核指標依然被保留了下來。
銀監會披露,近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中國資本監管規則與國際資本監管規則一致性的評估報告,對中國銀行業監管制度進行了積極正面的評價,意味著我國資本監管新規通過了“驗收”。
整體有所寬松
按照定義,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資金需求的風險。[新加坡注冊公司]經歷了此次國際金融危機,流動性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
2011年10月,在巴Ⅲ流動性標準的基礎上,銀監會公布了《流動性辦法》第一版征求意見稿。時隔兩年,銀監會公布了新版征求意見稿,其背景是:今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新版的流動性標準,對流動性覆蓋率指標進行了重新修訂。
按照計劃,《流動性辦法》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考慮到流動性覆蓋率計量的復雜性,銀監會對流動性覆蓋率規定了與巴Ⅲ相一致的過渡期,即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于2018年底前達到100%。
在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當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對于流動性覆蓋率已經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鑒于流動性覆蓋率較為復雜,對于小銀行而言合規成本較高,銀監會規定,對于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這一做法與美國和香港地區大體相似。
民生證券宏觀研究中心分析認為,新版征求意見稿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有所放松,與年初巴Ⅲ的重新修訂保持同步;同時放寬了優質流動性資產的界定范圍(將二級資產放松為2A和2B兩種級別),而過渡期和推遲達標期限亦和巴Ⅲ的放松內容基本一致。
汲取“資金驟緊”教訓
對于出臺《流動性辦法》的初衷,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解釋稱,近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經營環境、業務模式、資金來源的變化,部分商業銀行出現資金來源穩定性下降、資產流動性降低、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加大、流動性風險隱患增加等問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面臨的挑戰不斷增加。
尤其是2013年6月,我國銀行間市場一度出現資金緊張的情況,引起了國內外廣泛關注,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軟肋。上述負責人稱:“銀監會對有關情況進行了深入研究,并在《流動性辦法》中予以充分關注,針對性地提出了風險管控和監管要求。”
“利率市場化的推進令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發生了深刻變化,理財業務和同業業務的快速發展讓風險更加難以控制,客觀上對銀行流動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位股份制銀行董辦人士向《第一財經(微博)日報》記者稱。
基于此,一方面,《流動性辦法》要求銀行對包括同業和理財在內的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管控,在考核收益時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注冊新西蘭公司]另一方面,要求銀行現金流測算和缺口限額應涵蓋表內外各項資產負債,將同業和理財業務等表內外項目納入管理。
不僅如此,考慮當前銀行業實際情況,《流動性辦法》對同業業務采用了較高的現金流出系數和較低的現金流入系數,以約束商業銀行對同業資金的過度依賴。
仍保留存貸比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要求存貸比不得高于75%,這條紅線引發的反對聲浪在近年來不斷高漲。盡管如此,此次《流動性辦法》依然予以了保留。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明確指出,鑒于存貸比是《商業銀行法》中的法定監管指標,《流動性辦法》仍將存貸比納入,作為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之一,并與《商業銀行法》中的相關表述保持一致。
對于存貸比監管的一些缺陷,監管部門并非沒有意識到。上述負責人說:“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經營模式和金融市場 的發展變化,存貸比監管也出現了覆蓋面不夠,風險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面的差異,難以全面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
作為應對,銀監會作出了改良,如將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所對應貸款、支農再貸款從存貸比分子中扣除,并從2011年開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貸比指標,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銀行突擊吸存,降低了存款波動性。
上述負責人表態稱,銀監會高度重視改進存貸比監管的相關工作,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并積極推動立法機關修訂《商業銀行法》。
另外,目前巴塞爾委員會正在修訂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標準,計劃于2014年底前定稿,故《流動性辦法》暫時移除了凈穩定資金比例的相關內容。銀監會稱,待巴塞爾委員會完成對凈穩定資金比例的修訂后,將結合我國實際逐步修改完善《流動性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