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銀監會對外發布修訂后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雖然《辦法》只是對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項逐條梳理,并進一步完善優化了行政許可審查、批準的條件和標準,但是業內人士認為,[薩摩亞公司注冊]銀監會松緊適度的放權,有助于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創新,同時也為未來大批民營銀行的進入降低了審批門檻。
北京商報記者將新《辦法》與原《辦法》進行對比注意到,監管層主要對法人機構設立條件、相關業務開辦的行政審批方面做出了調整。如在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應當符合的條件中,取消了此前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以及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的條款,而是用“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來代替,同時加上了“社會聲譽良好,最近兩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辦法》中刪除了“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干預銀行的日常經營”。證券公司銀行業分析師向北京商報記者解釋道,比如一些村鎮銀行可能會引入地方政府所屬的投資公司參股,地方政府的資本介入有利于銀行迅速融入當地政商環境。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薩摩亞注冊公司]據《辦法》,在非金融機構發起設立銀行的條款存在兩處變動,一處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變為“依法設立”;另一處則是針對入股資金,從“來源真實合法”變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認為,其實2006年發布的原《辦法》中,中資商業銀行的發起人就包括境內非金融機構,就是說監管層一直同意民資設立商業銀行,只不過在審批方面監管層沒有松口。此次雖然只是在原《辦法》基礎上的修訂,但是也為未來民營銀行的徹底放開提供了最基礎的框架支持。
同時,在此次修訂中[注冊盧森堡公司],還取消了中資商業銀行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行政審批。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