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17日訊 記者曾金華報道: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個人轉讓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的股權或股份所得,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該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現行稅收政策規定,[香港公司注冊]個人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隨著新的股權交易形式不斷涌現,對完善和升級現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規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香港注冊公司]新辦法主要是規范股權轉讓過程中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延續原有規定主要框架的基礎上,就股權轉讓范圍、股權轉讓雙方及被投資企業的權利義務、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認、納稅時點、稅務機關征收管理、服務規范等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使相關規定更為科學和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