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在2010年下半年進行了公眾咨詢,其后設立信貸評級機構規管制度。港證監會指出,由于信貸評級機構規管制度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監管架構的延伸,現行的發牌及監管規定都將會同時普遍適用于信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分析員。
其提供的資料顯示,信貸評級機構申請人必須令證監會信納,其有能力符合所有相關的監管規定。例如:不持有客戶資產的持牌信貸評級機構,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將其速動資金維持在不低于100,000元或在規則的定義下其經調整負債的5%水平,以較高者為準。
香港證監會稱,持牌信貸評級機構亦須確保與該行業相關的操守準則,即《提供信貸評級服務人士的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操守準則》)獲得遵守。根據相關規定,信貸評級機構有責任提交年度檢討報告。
此外,有意申請成為持牌代表或負責人員的個人評級分析員跟其它持牌個人相若,有責任要符合有關適當人選及勝任能力方面的規定。
香港證監會晚間發表公告稱,將由2011年6月1日起,即《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修訂生效當日,向信貸評級機構發牌并作出規管。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向在香港營運的信貸評級機構發牌并將他們納入規管制度,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亦配合全球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