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管理
對于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國際上基本上采取企業自控、行業協會和交易所自律、政府部門監管的三級風險管理模式。
微觀金融主體內部自我監督管理
金融衍生產品首先,建立風險決策機制和內部監管制度,包括限定交易的目的、對象、目標價格、合約類型、持倉數量、止損點位、交易流程以及不同部門的職責分配等。其次,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控制交易程序,將操作權、結算權、監督權分開,有嚴格的層次分明的業務授權,加大對越權交易的處罰力度;再次,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通過“風險價值方法”(VAR)和“壓力試驗法”對交易人員的交易進行記錄、確認、市價計值,評價、度量和防范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過程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結算風險、操作風險等。
交易所內部監管
交易所是衍生產品交易組織者和市場管理者,它通過制定場內交易規則,監督市場的業務操作,保證交易在公開、公正、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第一,創建完備的金融衍生市場制度,包括:嚴格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透明度;大額報告制度;完善的市場準入制度,對衍生市場交易者的市場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制定資本充足要求;以及其他場內和場外市場交易規則等等。第二,建立衍生市場的擔保制度,包括:合理制定并及時調整保證金比例,起到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持倉限額制度,發揮第二道防線的作用;日間保證金追加條款;逐日盯市制度或稱按市價計值(mark to market)加強清算、結算和支付系統的管理;價格限額制度等。第三,加強財務監督,根據衍生產品的特點,改革傳統的會計記賬方法和原則,制定統一的信息披露規則和程序,以便管理層和用戶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風險敞口情況。
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與監管
首先,完善立法,對金融衍生產品設立專門完備的法律,制定有關交易管理的統一標準;其次,加強對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從事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額,確定風險承擔限額,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現場與非現場的檢查,形成有效的控制與約束機制;負責審批衍生產品交易所的成立和交易所申請的衍生產品品種。再次,嚴格區分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控制金融機構業務交叉的程度。同時,中央銀行在某個金融機構因突發事件發生危機時,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資金或進行暫時干預,以避免金融市場產生過度震蕩。
另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世界范圍內超國界和超政府地蓬勃開展,單一國家和地區已無法對其風險進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成為國際金融界和各國金融當局的共識。在巴林銀行事件之后,國際清算銀行已著手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全面的調查與監督,加強對銀行表外業務資本充足性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