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全球征稅即將開始
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海外金融賬戶納稅法案》,是美國國會2010年通過的一個法案,該法案要求海外美國籍公民及為海外美國籍公民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定期向美國稅務部門提供美國籍公民的海外賬戶情況,以降低這些公民的避稅空間。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通用報告準則》,指全球范圍的涉稅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也就是全球版本的FATCA
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OECD),是由34個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
MCAA: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議》,簡稱多邊自動情報交換協議(MCAA)。(中國于2015年12月17日簽署該協議)
全球CRS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
受美國政府《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啟發,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G20組織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和多邊管轄權協議(MCAA),旨在維護誠信的稅收體制。這個系統也稱為共同報告標準(CRS)。CRS即將大規模生效,中國將成為第二批實施CRS的國家(地區)。對于高凈值客戶而言,其在海外的資產將不再隱蔽,并且極有可能被各國的稅務機關進行信息交換。在這樣的新形勢下,如何更好地管理財富,就成了亟待解決的問題。
中國簽署CRS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協議
2015年12月17日,中國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議》即(“《多邊自動情報交換協議》”)。規定各簽約協議國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需要向中國稅務總局自動提交(即無須知會及得到客戶同意的情況下)中國公民及稅務居民身份的一切資產、投資資料。凡持中國公民身份及懷疑是中國稅務居民身份的,最早追溯至2014年9年以后中國公民或懷疑稅務居民,都定義為須向中國稅務總局自動申請的人群。
CRS共同報告國家和地區
2014年2月13日,應G8和G20國集團要求,OECD發布了創建全球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新準則:《通用報告準則》(以下簡稱CRS),CRS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OECD提倡,成員國應按照該范本的要求締結國家間的情報交換協議。
CRS是仿制FATCA而創建的,但其報告的數據要求不同,報告的信息量更大。截至2015年12月11日,已經有97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執行多邊自動情報交換,2017年9月,中國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56個國家和地區開設的銀行賬戶信息(截至到2016年底的信息)將會主動呈報于中國稅務機關,其中包含眾多投資者熟悉的離岸地以及歐洲國家和地區:百慕大、BVI、開曼群島、塞舌爾、盧森堡、英國、法國、德國等等一些重要的離岸金融中心,已經公開同意執行自動信息交換。不同國家處于不同的CRS實施階段,56個國家/地區將在2017年9月1日開始首次信息交換,41個包括中國和香港將在2018年9月1日年開始。
2018年9月,中國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41個國家和地區開設的銀行賬戶信息(截至到2017年底的信息)將會主動呈報于中國稅務機關,主要國家和地區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香港地區、日本、澳門、新西蘭、新加坡、瑞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