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貸款屬于直接融資
信托貸款屬于直接金融產品。信托貸款受到信托目的特定化的約束,資金從委托人到受托人到融資人手中,處于環行封閉運行狀態,風險傳遞是線性,不同信托項目之間風險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滲透。如果一個信托貸款項目發生風險,其他信托計劃不受影響,甚至只有在信托公司具有過錯時,才能影響其固有資產。風險的結構是局部化,而不是系統傳染,擴散化。與之不同,銀行貸款屬于間接金融產品。資金從資金盈余方到資金短缺方經過銀行中介,金融風險集中于銀行。間接金融的風險具有傳染效應、羊群效應,如果一家銀行發生風險,可能迅速傳遞給其他銀行,存款人在恐慌心理的驅動下,群體擠提容易造成系統性風險。
金融產品的法律結構影響人們對風險的預期和風險處理方式:銀行對存款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這是銀行的信用,所以銀行要承擔流動性風險;信托則受到信托財產的約束,除非信托文件約定流動性,例如受益權贖回,受托人并不提供流動性的義務,因此,也不承擔流動性風險。
投融資體制涉及的是金融制度如何把儲蓄有效地轉化為投資的機制。[注冊英國公司好處]信托融資是間接融資的直接化,打通了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的通道,加速了金融體系從銀行本位向市場本位的轉化。這種轉化對于提高金融效率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2.信托貸款具有很強的靈活性
銀行貸款是比較標準化的產品,產品的價格即利率的彈性比較小。銀行為了減少管理成本、防止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貸款的規則比較抽象和一般化。從借款人的角度衡量,則缺乏彈性。與銀行貸款一刀切的風格不同,信托貸款具有很強的個性化色彩,區別對待。信托網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3.與銀行貸款在操作上具有重大差別
信托貸款與信托投資是相互結合和互相轉化的,滿足信托資金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信托公司發放信托貸款,常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章,以及限制擔保、借款、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活動,實時掌握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出現了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點。銀行往往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度,但并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積極的主動影響,其處罰措施之威懾力有余,影響力則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則是雙刃劍,容易招致多家銀行同時收貸,或者導致借款人經營更加困難。
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同時,如果項目凈資產回報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將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收益率較高。有的信托公司推出的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的混合融資,兼顧多種運用方式之利。
信托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托公司在階段性信托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償還的保障渠道。除了股權外,信托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擔保信托的模式為信托貸款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獲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還回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這些靈活的組合運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銀行囿于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
4、信托公司發放信托貸款的利率問題
如果檢索關于貸款利率的相關規定,《貸款通則》并未對信托貸款進行直接規定。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2日發布的《人民幣利得財富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信托貸款利率由委托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但應同時注意到,《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發布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及《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還未發布實施。參考《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銀發[1986] 字第97號,現已失效)我們理解,當時信托公司可辦理信托存款等負債業務,信托貸款業務多指以吸收負債性質的信托存款發放貸款的業務。而目前經重新登記的信托公司,已取消了經營負債業務的資格,信托貸款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為2007年3月1日實施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業務,與《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中所指的“信托貸款”不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公布實施后,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托貸款的利率進行直接和明確的規定。
據此,可以認為信托貸款利率低于基準利率的下限并未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需注意: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利率管理機構,有權對信托貸款適用的利率水平進行規定。如果今后規定了信托貸款利率適用的規則,則信托公司必須遵守之。金融管制的經驗與趨勢有時會發生矛盾。利率市場化應是金融改革的總趨勢。但在經濟緊縮政策下,如果委托、信托類貸款的比例急劇上升已經對宏觀經濟政策的準確性產生重大影響,也不排除金融監管部門從審慎監管的角度出發,將委托、信托類貸款再次納入利率控制的界區。
有一種觀點認為,[英國公司年審年報]貸款通則規定的金融機構包括信托公司,既然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利率應該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確定利率水平,那么,信托公司也不能成為“特區”。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并未理解貸款通則規范的重點――以存款發放的貸款。信托貸款屬于非以存款發放的貸款,不應該適用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規定,當事人對利率可以自行約定。在實踐中,銀行發放的委托貸款的利率已經由委托人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實際上很多都突破了利率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