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名為財商通投資(北京)有限公司推出“信托100”產品,將信托受益權拆分成100元為單位進行網絡銷售被緊急叫停,中國信托業協會及相關信托公司發布了聲明予以澄清。
由此可見,[在海口注冊香港公司] 互聯網金融不能以創新的名義,逾越合規與風險底線,互聯網金融在信托領域運用應取舍有據。
信托作為一種高端理財產品,相對于余額寶等貨幣基金產品有其自身特性,其運營模式也不可在互聯網領域盲目復制。它們之間的區別很大。
信托對合格投資者的要求與互聯網金融的普適性有區別。余額寶等產品能在短期內形成規模效應,前提是所提供的金融產品投資門檻低、具有普適性。
而信托產品主要面向高凈值人士,其稀缺性導致無法在特定公眾平臺上自發形成規模效應。
而“信托100”產品對信托受益權的拆分行為,則明顯違反了現有法律法規要求。
信托的私募屬性與互聯網金融的開放性也不同。由于所有人均可以參與到互聯網平臺,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提供者可以向任意的參與者提供、推介產品信息,降低成本并能有效促成交易。
而信托產品從募集形式上屬于私募產品,不能向非特定人群公開推介宣傳。
風險防范與互聯網的線上屬性也不匹配。與基金、銀行理財等相對標準化產品相比,信托產品之間具有高度的差異化屬性,因而對客戶風險揭示提出了更高要求。
互聯網的線上屬性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風險揭示的有效性。近日出臺的銀監會“99號文”對信托產品的風險揭示作了進一步強調。
此外,在資金支付方面,信托產品因其金額較大,相應支付環境安全要求也更高。近期央行對第三方支付的規范,也限制了在當前技術環境下不宜進行大面積推廣。
信托與互聯網金融在類似“余額寶”產品結合方面存在一些障礙,但互聯網金融不僅僅是金融產品的互聯網銷售,其核心是互聯網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
信托作為金融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互聯網技術在其中大有可為。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興起,以微信為代表的移動互聯網終端打破了傳統互聯網一對多的信息傳遞方式,從而為信托產品向客戶推介信息提供了有效渠道。
互聯網技術為信托提供了投資者教育的新媒介。[深圳注冊香港公司服務]相對于證券、基金,信托產品的投資者風險認識能力相對較弱,而互聯網媒介以其影響的廣泛性,為信托公司開展投資者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平臺。
此外,借助互聯網進一步提升客戶服務質量,信托公司也有較大拓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