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破“隱性擔保”性質的“剛性兌付”,立足于建立有序清算機制的信托保障基金,不僅總體上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信托行業走上可持續發展軌道,還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外溢,甚至還有可能降低市場的無風險利率水平。
從行業發展的大趨勢看,信托行業保障基金不應用于完成剛性兌付問題,“隱性擔保”性質的“剛性兌付”必須打破。
從這個意義上說,[專業 注冊香港公司服務]立足于建立有序清算機制的信托保障基金,有助于我國信托行業“剛性兌付”的有序打破。
新時期的風險化解順序大致如下:
一,信托公司通過各類風險資產處置措施,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提前處置資產。
二,根據信托合同安排(含其中的風險緩釋措施),進行風險項目的本息追償。
三,信托公司仗義疏財,用固有資金受讓收益權,為受益人兌付本息。
四,股東根據其商業判斷,為信托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和補足,包括增資等方式。
在以上四種方式仍無能為力之后,則由信托行業保障基金出面托管重組該信托公司,穩定公司經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通過實現股權價值管理而轉讓出去重新入市經營,或者在信托行業保障基金的主導下對該信托公司實現有序倒閉。
由于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DFA 法案)將聯邦政府可清算的金融公司范圍拓寬到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管轄范圍之外的公司,因此需要新的資金來源,于是DFA法案建立了“有序清算基金”,用于不受FDIC“存款保險基金”保護的瀕臨破產的金融機構的清算。
符合有序清算標準的公司包括由美聯儲監管的任何非銀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以及總資產規模在500億美元及以上的任何銀行控股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公司應為經美聯儲、財政部和FDIC共同認定“呈現出系統性風險的金融公司”。
具體的評估標準包括經濟形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評估、公司對金融體系造成的風險以及有序清算可能帶來的好處、此前十年內公司的任何使其進入破產程序的風險,以及其他相關的風險因素等。
為了確保相關成本由金融業界而不是納稅人承擔,有序清算基金僅就破產公司資產處置所能收回的金額提供救助。
一旦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FDIC全權負責所有方面的業務處置。如果該基金和其他資金來源均不足以完成公司清算,那FDIC有權代表公司交易證券或并購,以融得更多資本。
有序清算基金在資產分配中享有優先權,在清算中的清償次序高于破產行政費用。
從美國有序清算基金的運作中,我們獲得如下啟發:
其一,有序清算基金針對的是“有系統性風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其二,基金募集方式是“債務憑證”,并以“風險評估費用”購買。
其三,信托行業保障基金在受托管理困境中的信托公司之時,履行的是受托義務,而非收購義務,并且在受托中對困境信托公司提供的流動性支持支出,在信托公司清算中具有分配優先權,以避免基金資產損失失控。
其四,信托行業保障基金有利于保護信托投資者利益,但不是本息收益的保證措施,投資者利益保護來自于保障基金的受托管理及其有針對性的社會責任。
基于以上的思考,筆者認為,信托行業保障基金的定位,應是建立健全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設施,推動信托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金融穩定,提高中國信托行業支持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在具體功能上,信托行業保障基金是信托公司應對風險的最后一環,保障基金承擔的是受托管理、處置的責任。
鑒于信托公司產品多樣化、非標準化的特點,涉及各類產品的復雜程度、風險程度、信息透明度等體現出較大的差異性,因此,信托公司應按差異化原則,針對不同類型信托業務的潛在風險程度實行差別化的繳納標準。
在每一類信托計劃中,監管部門可按資金進入方式、擔保措施、是否通道業務等標準制定基金支付比例,既體現信托業務風險判斷,又體現行業監管的業務導向。
信托公司資產結構、受托規模、業務結構等因素既是利潤之源、亦是風險之源,所以筆者建議綜合考慮系統性風險影響力和公司實力,以此制定差別化的基金繳納標準。
信托公司應及時、足額將信托行業保障基金認繳份額繳納到信托保障基金管理公司的專門賬戶,當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時,可暫停繳納。
信托公司信托保障基金余額減少或總資產增加,其信托保障基金余額占總資產比例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應自動恢復繳納。
基金管理公司應對每一信托公司繳納的信托保障基金及變動情況單獨核算。信托計劃不停止繳納風險評估費用,但可根據行業發展情況調整優化費用系數。
另外,當信托公司被撤銷[珠海 注冊香港公司服務]、關閉和破產或被銀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信托保障基金由銀監會授權,受托管理信托公司名下的固有資產和信托資產,以信托公司名義開展固有業務和信托業務。
信托行業保障基金由銀監會授權,按照有關政策信托合同安排受托接管信托公司,可選擇受讓或不受讓投資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權。
信托行業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將同步運作閑置資金投資,優先配置于高流動性、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銀監會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如果信托公司經各種其他方式窮盡后,仍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則啟動救助程序,由信托行業保障基金受托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