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0-01-22 生效日期:2010-03-01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托公司與商業銀行的業務合作行為,促進銀信合作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公司發展自主管理類信托業務,提高金融服務能力,實現行業可持續內涵式增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指銀信合作業務,[加拿大公司注冊]是指信托產品委托人或受益人為銀行(含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托業務。
第三條 中國信托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所有會員單位(以下簡稱“會員單位”)在開展銀信合作業務時應充分體現企業社會責任價值,維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會員單位開展銀信合作業務,應當遵循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通過惡意壓低價格、降低服務標準、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競爭優勢和不合理利潤,損害行業利益。
第五條 會員單位在開展銀信合作業務時,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勤勉、盡責、專業、審慎地開展業務,應在組織結構、業務制度、決策流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管理等方面投入足夠的資源和人力,以滿足開展銀信合作業務、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的要求。
第六條 會員單位應督促、培訓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水平和職業操守,提高執業水準。
第七條 會員單位開展銀信合作業務應根據開發和管理成本、提供的服務價值、承擔的風險大小,確定合理的費率水平,在補償財務成本的基礎上獲得合理利潤,以保證有足夠的資源投入項目盡職調查、產品結構設計、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后期管理等,不斷提升信托公司專業服務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維護信托受益人利益。
第八條 根據本公約確定的基本原則,會員單位應針對各類銀信合作業務的信托財產運用方式、信托財產運用對象的風險特征、管理信托財產需要的專業能力和服務附加值等各種要素差異,確定各類銀信合作業務的收費標準,可以采取固定費率或固定費率與浮動業績報酬相結合的方式收取信托報酬。
會員單位應將確定的各類銀信合作業務收費標準報協會備案,并承諾嚴格按其標準執行。
第九條 協會負責對會員單位銀信合作業務的自律管理,對會員單位執行公約及自律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會可根據情況要求會員單位進行自查,或組織檢查并通報檢查情況。
第十條 協會定期組織對會員單位開展銀信合作業務遵守公約情況進行綜合測評,測評結果可作為對會員單位進行行業內部評價的依據,并向監管部門建議作為監管評級參考。
第十一條 為確保本公約的有效執行,對于會員單位違反公約和自律承諾的行為,協會可采取內部通報、警示通知、限期整改、公開譴責、暫停行使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并將有關處理情況抄報監管機構,作為監管評級和業務準入的參考。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開展其他信托業務時,若該類信托業務就其信托財產運用方式、信托財產運用對象的風險特征、管理信托財產需要的專業能力、服務附加值等因素與銀信合作業務相類似,可參照本公約和自律承諾執行。
第十三條 協會可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會員單位對本公約進行適時修訂。
第十四條 本公約經協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注冊香港公司程序]所有會員單位均需嚴格履行。
第十五條 本公約由協會負責解釋。
中國信托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