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經濟下行風險,[瑞豐德永在港注冊公司服務]結合《中國銀監會關于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精神,現就信托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
(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
(五)貨幣性資產充足,能夠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
(六)具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所需的專業團隊和相應的約束與激勵機制。
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人員達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
(七)具有能支持股權投資業務的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
(八)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財產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準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托。
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投資于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資格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書。
(二)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對股權投資業務的內部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的評估報告。
(三)最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況的說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及時等合規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項臨時披露的次數、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五)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從業人員名單、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
(六)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對股權投資業務的支持情況說明。
(七)董事會同意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決議或批準文件。
(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最近三年未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聲明及對申報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九)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托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審批;銀監分局負責初審并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銀監局審批。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直接報銀監會審批。審批機構自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信托公司取得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資格后,可以按照有關法規自行開展業務。
五、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20%,但經中國銀監會特別批準的除外。
六、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參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制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實施盡職調查并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審慎開展業務,并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投資于關聯人,但按規定事前報告并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
(三)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不得超過5年。
八、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在簽署股權投資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向信托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基本情況及可行性分析、投資運用范圍和方案、項目面臨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股權投資項目管理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九、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時,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信托公司,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于30%但不超過50%, 2010年1月1日后,該比例超過30%的,不再新增貸款類集合信托計劃,直至該比例降至30%以內: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
(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
十、信托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但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
(二)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資質應不低于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但發放貸款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
(三)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應不低于35%(經濟適用房除外)。
信托公司以投資附加回購承諾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間接融資適用前款規定。
信托公司向只取得“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信托貸款的,應在相應的信托合同中以顯著方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進行相關風險提示,并在后續管理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十一、嚴禁信托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回購的方式變相發放房地產貸款。
十二、信托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事業務活動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暫停或取消信托公司相關業務或業務資格,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或者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瑞豐注冊外商代表處服務] 中國銀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適用本通知規定。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有關銀監分局、信托公司,認真遵照執行并總結經驗。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