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銀監會聯合財政部正式下發《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信托業保障基金正式出爐。
隨著經濟下行壓力、產能過剩問題顯現,以及受房地產市場變化等因素影響,2013年下半年以來,信托業風險也開始顯現并逐漸增多。
銀監會非銀部負責人在當天的新聞通氣會上稱,[如何注冊香港協會社團]個體風險如不能有效進行處置和化解,可能引發行業風險,影響信托業發展的可持續性,甚至可能對金融市場造成一定沖擊。
由于信托業“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的行業屬性,迫切需要建立行業自身維護穩健發展的長效機制。
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全國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12.95萬億元,所有者權益達2882.43億元;全行業2013年度經營收入832.6億元,稅后利潤440.86億元。
保障基金如何運作?
根據《辦法》規定,信托業保障基金在組織架構上設置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設置保障基金理事會作為保障基金的決策機構,同時保障基金公司接受銀監會的日常監管。
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為主要職責,不追求利潤最大化,以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為主要任務和目標;這是監管對保障基金公司的定位。
上述銀監會非銀部負責人透露,保障基金公司注冊資本金100億元左右,其中,信托業協會代表68家信托公司出資占一部分比例。
此外,由信托公司根據投資意愿認購一部分資本金;總體上,信托公司資源出資的占比會較大。
“信托公司資源出資的比較多,現在沒有最后定,還在選擇信托公司。最大的持股比例沒有特別規定,但是一般不會形成一兩家大股東的情況。”該負責人稱。
此前,經緯紡機發布公告稱,其子公司中融信托擬出資15億元人民幣,參與設立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出臺之后,還會馬上發一個信托業保障基金公司的管理辦法,其資本金及參與的信托公司會根據這個辦法來定,“應該很快會定”。
保障基金在運營上,則涉及到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對于基金的籌集,《辦法》設置了三大籌集規則:一是信托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產余額為基數動態調整。
二是資金信托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于購買標準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認購;屬于融資性資金信托的,由融資者認購。
在每個資金信托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托公司基金專戶,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三是新設立的財產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托公司認購。
由于過去的項目不需要認購保障基金,新發的信托項目才需要交。
現在信托業整體資產規模13萬億元,根據銀監會的測算,按照一年4萬億元的新舊換手,明年保障基金的規模預計達到400億元左右。
管理方面,保障基金日常可以投資于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低風險、高流動性方式。而對于認購基金的信托公司或者融資者,則按照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分配收益。
以融資者認購為例,如果融資者融資100億元,則要認購1億元的保障基金,每年保障基金分配存款利率的收益給融資者。
等到項目結束后,這1億元的保障基金將返還給融資者。
目前,保障基金的認購先執行統一標準,等條件成熟后再依據信托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
“根據信托公司的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是保障基金的發展方向。”銀監會稱。
據上述銀監會非銀部負責人介紹,要實施差別認購標準,還要根據近年來信托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對信托公司監管評級體系進行修訂和完善,2015年出臺信托公司風險評級辦法。
不過該辦法出臺之后還會有一個觀察的時間段,才會進行差異化的收費標準。
構建“安全網”:有償救助
信托業保障基金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如何使用?
《辦法》規定,保障基金可以在五種情形下進行救助:一是信托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后,仍需重組的;二是信托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并進行重整的;三是信托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四是信托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針對信托公司的風險,保障基金原則上按照“債務重組-外部接盤-履行恢復與處置計劃-動用保障基金”的順序進行風險處置。
保障基金作為最后的手段參與對信托公司的有償救助,而不是損失賠付。
銀監會介紹,在前三種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應根據相關有權機關的認定和處置原則擬定處置方案并報基金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五種情形下,由保障基金公司擬訂方案并報基金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只有在第四種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可以自行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前提是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并簽署資金有償使用合同。
“保障基金作為構建信托業的‘安全網’,可將行業風險與政府有效隔離。
通過保障基金的介入,換取風險緩釋和化解的‘時間窗口’,將單體項目和單體機構風險消化在行業內部,是逐步釋放存量風險、減少對金融市場乃至社會負外部沖擊的關鍵手段,是信托行業的一項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銀監會表示。
不過保障基金的救助并非無償救助,上述負責人介紹,如果信托公司出現問題,需要保障基金救助,將會是有償使用,相當于給信托公司提供資金支持,要付出相應的利息和代價的。
并非強化“剛性兌付”
信托業保障基金是否會加劇行業“剛性兌付”也受到爭議。
“市場對信托公司誤解了很多年,它也是市場眼中的‘壞孩子’,保障基金是可以增加行業的信用。不過,這并不是強化行業‘剛性兌付’,實際上行業并沒有說過‘剛性兌付’這件事。”一位信托業人士對記者表示。
上述銀監會非銀部負責人也稱,在制度安排上,并沒有要求信托公司保障到期償還本金和利息,而保障基金救助本身就有嚴格的問責機制。
《辦法》也已明確,信托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風險。
銀監會介紹,對投資者而言,行業保障機制明確要求在“賣者盡責”前提下切實落實“買者自負”。
如果賣者(信托公司)已經履職盡責,出現的風險都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在賣者(信托公司)未充分盡責的情況下,將由信托公司及其股東承擔相關賠付責任,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保障基金對信托公司的救助,[注冊香港公司條件]必須堅持市場原則,不是無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對信托公司及其股東的逆向激勵。”銀監會稱,在保障基金介入后,將對信托公司原股東和高管依法依規追責,必要時實施市場退出。
這種機制安排,有助于維護信托行業穩定,有助于落實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有助于穩妥解決所謂“剛性兌付”問題,有效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東的道德風險。
據上述銀監會非銀部負責人介紹,監管部門正擬定信托公司盡職指引,或在明年出臺,對于機構是不是“盡職”可以做出基本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