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記者從接近銀監會人士處獲悉,《信托公司信托業務盡職指引》討論材料由中國信托業協會牽頭擬定初稿,并下發至各信托公司討論反饋。
10天前,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在信托業年會上表示:“下一步要制定信托盡責指引,盡責首先要明責。明了責,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才能更好地履責盡責,進而實現擔責問責。”
探索信托公司“盡職指引”
一名信托公司人士向記者證實,他所在公司已經不止三次收到過討論材料。經過信托公司的反饋,再對信托業務盡職指引修改,“每次的改動都很大”。
上述信托人士表示,目前對信托公司盡職界定爭議較大。一方面,在法理關系上,“定得太死信托公司達不到要求,定得寬泛起不到盡職的規范效果。”
另一方面,究竟信托盡職指引是過程導向還是結果導向,目前尚未形成清晰的思路。
據媒體報道,盡職指引材料顯示,未來信托公司將按照法律法規、盡職指引材料、信托文件,在信托設立、信托財產管理運用以及信托終止清算等各個環節充分履行受托人應盡的職責,并且在上述環節中及時披露信托業務的相關信息,確保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其中,在信托設立階段,除信托文件另有約定或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外,信托公司應當在信托設立前就信托財產的運用對象、方式等進行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完成后,信托公司應以書面形式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所實施的盡職調查工作。
“盡職調研很難到做到量化,‘度’很難把握。”上述信托人士表示。盡管尚處于討論階段,但這表明明確信托公司受托責任已經被納入議程。
加強風控打破剛性兌付
一直以來,“打破剛性兌付”的呼聲在信托業不絕于耳。
尤其是2014年中國經濟“三期疊加”嚴峻形勢下,鋼鐵、礦產、房地產等行業不景氣,致使信托投資項目風險頻發。
今年以來,中誠信托、華融信托、吉林信托、新華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因項目逾期未兌付,一度陷入兌付危機當中。
在風險頻發的背景下,2014年4月,銀監會發布《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對于規范影子銀行業務以及防范和化解信托公司風險、指導信托公司轉型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而去年銀監會提出的“八項機制”建設旨也體現了建立信托公司治理體系的思路。
在操作層面,一名地方監管人士對記者表示,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基礎上,在日常監管中,地方銀監局通過規范產品宣傳銷售行為、控制項目風險、明確風險承擔者防范信托風險。
在加強風險防范的基礎上,建立行業機制也在發力。
從2013年12月信托業年會楊家才提出信托業探索建立“行業穩定基金”,到2014年12月銀監會、財政部發布《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信托業保障基金歷時整整一年破繭而出。
這個用于處置和化解信托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基金,初步構建起行業穩定機制。
在重塑信托業形象的基礎上,楊家才在2014年信托業年會上提出“八項責任”,定調明年信托業的走向和監管意圖。
楊家才以“受托責任”為“八項責任”之首,體現了監管層對打破剛性兌付這一行業潛規則的重視。
“信托市場最高、最神圣的原則是什么?叫做賣者盡責、買者自負。”楊家才表示,受托責任就是劃分信托公司與投資者的責任界限,劃分買者和賣者的責任界限。
圍繞設立責任、盡調責任、營銷責任、管理責任、信息披露和信托終止等方面展開。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對記者表示,一直以來,剛性兌付問題構成因素很復雜,上述六項細化規定如果信托公司能逐一落實,隨著投資者觀念轉變以及信托公司不斷規范受托責任真正落到實處,對打破剛性兌付具有緩沖和弱化作用。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對記者表示,[杭州瑞豐注冊香港公司]剛性兌付實質是完成了風險和收益的強制匹配,是一種扭曲的機制。
事實上高收益的同時必然伴隨著高風險。打破剛性兌付是遵照契約精神,應該以現實教育增加投資者對自己的管理,而非將過多權益施加在投資機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