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信托公司自1979年重新恢復設立至今,跌宕起伏,已經走過了三十多年的歷程,既有值得汲取的歷史教訓,也在我國改革開放和金融體系改革的不同歷史階段發揮過積極作用。銀監會自成立以來,一直重視遵循信托業的科學發展規律,著力研究改革多年搖擺不定的業務發展模式,著力解決多年帶病運行困擾行業監管和發展的根本問題,不斷加強監管制度建設,引導信托公司改革和對外開放,使我國信托行業開始步入良性、快速、可持續的發展軌道。
“十一五”期間,[上海瑞豐注冊香港公司]銀監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一手抓風險防范與化解,一手抓科學發展”,著力推進科學監管、民主監管、依法監管,避免了每逢我國經濟進入宏觀調整期,必然伴隨某類非銀機構被治理整頓的路徑依賴,擺脫了信托業多次起伏、信托公司反復折騰的歷史宿命。
“十一五”期間,銀監會注重遵循信托公司科學發展規律,不斷探索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和揚長避短的發展路徑,積極推動信托行業平穩轉型。2006年年底,銀監會正式啟動對信托公司的功能改革,并于2007年頒布實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發展定位,確立了面向合格投資者以及固有資產和信托資產分離等一系列經營理念。五年來,清理廢止了160多個文件,修改完善了10多個管理辦法,新頒布了幾十個管理規章,搭建了以上述兩個新辦法、凈資本管理、公司治理、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等規章為中心,以證券投資、房地產信托、銀信合作等規范性文件為輔助的監管制度體系。為信托公司科學發展、穩健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十一五”期間,全國六十幾家信托公司固有資產總額增長1.42倍,所有者權益增長1.92倍,資本規模增長較快,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提高;管理的信托資產總額增長13.3倍,不良資產總額下降45.06%,不良資產率3.5%,下降6.8個百分點,業務規模迅速擴大,發展質量明顯提高;56家信托公司實現盈利,全行業在“十一五”期間累計實現凈利潤560.80億元,盈利水平大幅提升;截至2010年底,前10家信托公司信托資產規模占行業總規模的 48.78%,凈利潤超過1億元的信托公司有43家,凈資產超過10億元的信托公司達42家,行業發展整體向好。
銀監會成立以來,特別是2007年以來實施的改革,使信托公司監管和發展理念全部更新,業務敘做辦法徹底改進。銀監會確立“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堅持“一手抓風險防范和化解、一手抓科學發展”,在“分類監管、區別對待、扶優限劣”原則下啟動信托公司分類監管工作,在“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下引導信托公司創新發展。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后的國內外復雜形勢,強調樹立“五種觀念”,即全局觀、風險觀、辯證觀、市場觀、歷史觀;做到“六個堅持”,即堅持風險為本、堅持制度先行、堅持相互溝通、堅持精確制導、堅持一司一策、堅持標本兼治。信托公司監管工作逐步走向精細化,公司發展也有較大改觀,業務模式上逐步回歸信托主業,積極探索自主管理和業務創新。
“十一五”期間,銀監會持續推動信托公司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穩步推進綜合經營試點。5年來,共有9家外資金融機構、20余家大型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陸續獲準參股信托公司,對完善信托公司體制機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產生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時,著力引導信托公司提升內部管理透明度,從加強內部控制著手,不斷健全基本業務和管理制度,細化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重視完善信托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升“三會一層”組織架構有效性,強調董事會的“誠信義務”和 “看管責任”,信托公司初步建立起相互制衡的決策機制和管理程序。倡導性提出建立首席風險官(CRO)、適度的薪酬與職業規劃激勵相結合等理念與機制,信托公司業務團隊建設大為加強,風險防范意識逐漸深入人心。
始于1999年2月的信托公司第5次清理整頓工作既嚴肅了市場紀律,也產生了歷史遺留高風險機構的風險處置問題。為維護社會穩定和市場正常經營秩序,銀監會對整頓后仍不符合條件的高危機構堅決實施市場退出,對符合條件的進行行政重組或司法重整。經過近5年的艱苦努力,信托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已近尾聲,銀監會成立之初的9家信托公司處置工作基本完成,伊斯蘭信托、慶泰信托和金信信托在引入合格戰略投資者之后已重新恢復經營。
2007年兩個新辦法頒布后審慎啟動的13家歷史遺留信托機構的重新登記工作,在嚴格準入條件的前提下,目前已有10家信托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批準,其中9家信托公司已重新開業。在不斷總結風險處置經驗的基礎上,我們積極研究信托公司的風險預警機制,不斷完善風險處置規章制度,逐步建立信托公司的風險長效機制,確保在甩掉沉重歷史包袱的同時,通過構建長效機制努力防止背上新的包袱。2006年以來,再也沒有出現一家新的信托公司被強制關閉,或因一家機構出問題而影響全行業發展的重大風險事件。目前市場上正常經營的信托公司均是在通過銀監會嚴格的準入條件后獲準重新登記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受到嚴格監管,信托行業平穩轉型已經基本實現,總體運行情況良好。
銀監會一直將嚴守風險底線作為信托公司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不僅及時防范與化解了不同時期的單體業務風險,而且有效防止了單體業務風險的系統性蔓延,促進信托公司在發展中防風險,在防風險中謀發展。風險為本意識正逐步融入機構戰略規劃和日常管理,保證了信托公司在整個“十一五”期間的健康、較快發展。
銀監會高度關注不同時期的重點風險。一是科學有效規范銀信合作業務。鼓勵信托公司與商業銀行科學開展銀信合作業務,完善我國理財市場功能,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理財需求,但堅決抑制通道類業務,禁止監管套利,引導信托公司加強自主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在2011年底前將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要求信托公司對融資類業務實行余額比例管理,保證風險責任不落空,對不達標者限制分紅。2010年底,全國銀信合作業務規模已由上年年中的峰值轉為較大幅度下降,成效比較顯著。
二是加強房地產信托業務風險監管。根據國家宏觀政策要求,密切跟蹤房地產市場最新變化,高度關注信托公司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政策性風險,督促信托公司加強項目后期盡職管理工作,保證項目安全運行;強化房地產信托融資監管,并在實施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中對房地產信托業務制定較高的風險系數;通過壓力測試、專項調查等摸清風險底數,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對存續房地產信托項目逐筆核查,對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并適時進行風險提示和窗口指導,要求全行業審慎開展房地產信托業務。
三是基本實現信政合作業務平穩發展。2009年初,銀監會率先提出財政擔保合規性問題,指導信托公司合規穩健保增長。2009年末,針對用款方可能借用信托名義以債務性資金充實資本套取銀行授信的苗頭,及時禁止信托公司以債務性集合信托資金補充項目資本金,消除借貸政策套利空間。2010年,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要求,督促各信托公司做好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自查整改和業務清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十一五”期間,銀監會探索建立并逐漸完善了以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為主的監管體系,實現對信托公司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相結合,寓監管于服務之中。 5年來,通過對歷史遺留高風險機構的艱苦處置,更加深刻地感受到嚴格審慎把好準入關的重要性。始終堅持把風險防范關口前移,堅持審核材料和現場走訪相結合,堅持市場準入與風險化解相結合,要求重組后的新設機構必須債務清零,不得帶病運行。通過持續深化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非現場監管體系建設,針對市場發展和風險變動趨勢,及時調整、補充監管規定和限制性指標,發揮非現場監管的“雷達”作用,及時發現機構違反審慎監管標準、異常變動等情況,前瞻性進行風險提示和窗口預警指導,有效控制風險。
信托公司在“十一五”期間的改革和發展成果得來十分不易。在全力鞏固和保護好已經取得的各項成果的同時,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信托公司發展雖然總體向好,但在發展戰略、市場特色等方面仍有不足,公司治理、內部管控、人力資源等基礎建設與國內外成熟金融機構相比還有一定差距,類信貸業務比重依然較大,應對國內外復雜形勢的能力還有待提高。
“十二五”期間,信托公司監管工作的總體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銀監會工作會議精神,一手抓風險防范、一手抓科學發展,緊盯市場變化,嚴守風險底線,審慎鼓勵金融創新,夯實發展基礎,推進發展方式轉變,努力提高競爭力和服務水平,促進信托公司的穩健健康發展。具體來講,“十二五”期間將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目前,信托公司的經營發展、整體效益雖然不錯,但能否實現未來可持續發展,取決于機構能否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自身基礎建設中。信托公司未來發展更加取決于公司團隊、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能不能跟上。“十二五”期間,銀監會將引導信托公司繼續扎實練好內功,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通過加強體制機制建設,建立高效協調、有效制衡的前中后臺機制,全面提高自身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水平,建立成本和風險相匹配的約束機制,不斷提升抵御風險的能力,增強可持續發展的內生動力。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制定標準化、模塊化、流程化的規章制度,為風險管控全覆蓋提供制度保障。通過改進激勵約束機制,將風險底線意識逐步融入到戰略規劃和日常經營管理中,建立起與長期風險責任掛鉤的合理薪酬制度。
“十二五”期間,信托公司監管重點仍然是堅守風險底線,緊盯國內外最新變化,確保監管措施緊跟行業發展和風險轉換,提高全面風險管控能力,有效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堅持風險全覆蓋和風險有效隔離并重。通過加強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監測分析,及時作出風險提示及預警,有效提高信托公司的風險識別、計量與監測水平,提高風險管控能力;堅持審慎推進綜合經營試點工作,構筑牢固防火墻,嚴格實行與控股股東的“人員、資金、辦公場所”三分開,堅持“獨立運作、自主管理”,高度關注和限制不當關聯交易,防止利益輸送和風險傳染。
堅持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單體業務風險監管兼顧,做好重點風險防范與化解工作。銀信合作方面,繼續落實商業銀行表外資產轉表和信托公司計提風險資本工作,堅持信貸資產轉讓真實性、整體性和潔凈轉讓原則,緊盯業務發展動向,防止出現打擦邊球、甚至變相突破既有規定的情形,杜絕監管套利;信政合作方面,繼續推進平臺貸款風險的有效防范和化解工作,按照銀監會統一部署,依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十六字要求,進一步加強合規管理和后續管理,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跟蹤重點公司和項目,必要時進行窗口指導;房地產信托方面,目前信托公司開展的房地產信托業務是有監管的合法業務之一,銀監會自 2005年就陸續對信托公司頒布了比商業銀行更加嚴格的監管規定。
督促信托公司科學制定發展戰略。改變單純追求規模、速度和市場份額擴張的粗放式發展模式,探索與自身比較優勢和所在市場特點相適應的差異化發展路徑。以“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提出的關于發展戰略新興產業、稀缺資源、民生行業及弘揚重要傳統文化的指引為創新導向,探索可持續的發展模式和盈利方式。
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廣州瑞豐注冊香港公司]按照“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則,穩妥推進金融創新,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繼續推動信托產品交易平臺建設,鼓勵信托公司研究創新設立中長期“私募基金型信托計劃”,爭取在銀行間市場掛牌交易。在QDII、REITS、股指期貨等新工具、新業務方面繼續創新,做好跨市場配置及TOT產品總結工作,推進PE管理公司試點,在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前提下適度開展社會保障房信托業務,加快公益信托立法進程,持續提升信托公司發展質量和服務水平。
著力加強非現場監管能力建設,提高非現場監管的前瞻性和導向性。要將監管人員列席公司董事會、定期走訪、與內審或稽核人員定期談話等制度化,促進信托公司自我約束機制的建立。針對信托公司在經濟周期性波動中涉及敏感行業、重點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加強監測分析,及時作出風險提示及預警。要繼續強化一司一策、分類監管,對風險管理能力較強、評級結果較好的公司,積極支持其發展,鼓勵其開辦創新業務;對于風險管理能力差、風險水平高、評級結果較差的公司,限制其高風險業務并加強監管力度,增加檢查頻度。要對信托公司實施凈資本監管,對不同監管級別的信托公司設置差異化風險系數。
完善現場檢查制度,以促進信托公司樹立風險為本、合規審慎經營理念為目標,貫徹風險監管、持續監管、檢查與處罰相結合三原則,有效運用EAST系統,提高現場檢查水平。
把好市場準入關,嚴格實施準入監管。繼續按照“準入監管要促進公司治理建設、要體現強化風險內控、要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和適應金融創新的需要”的要求,堅持采取準入事項實地調研走訪、評審、答辯等方式,加強與現場、非現場溝通。對于銀行綜合經營試點設立的信托公司,五年以后進行后評價,低于行業平均水平的要責令退出。
繼續推進法規制度建設進程,圍繞熱點問題開展調研,加強對信托行業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法規制度的研究工作,不斷完善風險監管制度體系。
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構建行業發展的平臺和紐帶。指導信托業協會,推動行業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建設、行業數據庫建設和從業人員培訓等工作。
今年恰逢《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頒布十周年,信托公司基于法律賦予的獨特制度優勢,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理財機構為發展方向,具有無限廣闊的發展前景。信托行業將抓住“十二五”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在實踐中改革,在改革中發展,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為我國金融體制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