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nguage: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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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托制度早在二十世紀初就傳入中國,該制度在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首次得到法律確認,并且最近在《民法典》中有所更新。
其中關于遺產與信托方面,有2個亮點值得我們注意:
1.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新頒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4款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此前的《繼承法》對遺囑信托一直是空白,此條新增規定為法院裁判和規范當事人的遺囑行為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可見, 遺囑信托作為財富傳承的重要形式已經被《民法典》所確定。
2. 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須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并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該制度規定明確了遺產由專人進行管理,更便于查明遺產范圍和數額、更切實保護遺產、更妥善地安置、分割遺產,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應時代的要求,《民法典》建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體系。
家族信托與遺囑信托
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遺囑信托,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委托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詳訂于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據信托的內容,管理處分信托財產。
實際上,家族信托和遺囑信托并不是兩個對立的概念,遺囑信托是家族信托的一種形式。和我們熟知的家族信托不一樣的是,遺囑信托通過委托人立遺囑而設立,一般的家族信托通過委托人與信托公司等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而設立。
因此,在新民法典時代下,“遺囑信托”與“家族信托”誰更適合用來傳承財富?
從法律規定來看,目前關于遺囑信托的法律規定寥寥無幾,《民法典》中有1條,國內《信托法》中有2條。實踐中成功設立遺囑信托也不常見,而家族信托依托《信托法》,規定較為完善,且市場上已有較為成熟的產品,而境外在英美法系下成立的家族信托更是有幾百年的歷史。
信托財產范圍
雖然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明確信托財產的范圍,但是因為從立遺囑之時到遺囑信托成立之時往往間隔較長一段時間,遺囑中確定的財產有可能價值會有波動,尤其是證券類的資產。
所以對于遺囑信托來說,應當優先考慮價值容易確定的財產作為信托財產,比如銀行存款、房產等。另外立遺囑人列明的信托財產中可能還會包括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遇到遺產要用來還債的情況。
這些都導致在設立遺囑時沒有辦法直接按照遺囑上列明的財產設立信托,而往往需要訴訟到法院進行析產。
而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在生前就將信托財產區分好并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也會對信托財產進行產權上的嚴格審查,大大降低了爭端。
風險隔離
設立遺囑信托的遺囑形式上要符合《民法典》繼承編中關于遺囑形式的法律規定,若形式上不符合遺囑相關的法律規定,遺囑會被認為無效。如果遺囑信托財產,或受益人、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的,信托將會無效。
此外,遺囑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約才生效,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遺產應當優先清償稅款和債務。
而在家族信托中,信托文件經過法律人士制定,不太會出現因為文件缺失條款而無法成立信托的情況。在財富保護功能上,根據英美法系規定,在家族信托中,信托財產一旦經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后,即建立了與委托人財產和受托人財產的雙向隔離機制,使得企業和家族財產獨立于家族成員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個人的能力、債務、婚姻、死亡而導致企業或家族財產受損或削減。
稅務籌劃
遺囑信托與家族信托,兩者可以避免巨額的遺產稅。雖然目前中國并沒有針對遺產稅立法,但一旦開證后,繼承遺產將面臨巨額的遺產稅,而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可以合法規避該稅款。
但家族信托除了可以免除遺產稅之外,還有更多的稅務籌劃功能。它可以優化稅務架構,實現合理稅務籌劃。
比如,委托人將企業所有權轉讓給信托公司而只保留控制權,可有效實現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減免;此外,通過搭建離岸信托架構可以有效減免來自企業營業地法域的稅收征繳。
瑞豐德永觀點
此前,遺囑信托僅規定在信托法中,繼承法沒有對遺囑信托進行規范,法律規制之間無法銜接,甚至存在斷層和沖突。本次繼承編的修訂使得信托結合遺囑成為非常有效的財富保障傳承的工具。
但實際上,就功能而言,遺囑信托在一定程度上,依舊無法替代家族信托的一些優勢。
根據《2020胡潤財富報告》顯示,中國內地超高凈值人群規模,資產在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超高凈值家庭”數量達35萬戶,在這些人群中,未來20年將有42萬億元財富傳給下一代,財富傳承與管理已成為大多數超高凈值人士面臨的重要課題。
因此,利用家族信托實現未雨綢繆,保護好財富與實現傳承,已成為每一位高凈值人士的必修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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