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公民、組織依法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國務院于3月19日公布《國務院關于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01號),將于2025年5月1日起實施。內容包括:
1、支持商事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參與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為公民、組織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途徑,鼓勵、引導公民、組織通過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
2、鼓勵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提高涉外知識產權服務能力,通過設立分支機構、聯合經營等方式在國外設立執業機構,為公民、組織提供優質高效的涉外知識產權相關服務。
3、支持企業設立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鼓勵保險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涉外知識產權相關保險業務,降低企業維權成本。
4、鼓勵商會、行業協會、跨境電商平臺等組織搭建涉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平臺,開通服務熱線,提供咨詢、培訓等公益服務。
5、企業應當增強法治意識,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儲備,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進入國外市場,應當主動瞭解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6、在中國境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應當依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法律規定辦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7、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參與境外知識產權相關訴訟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或執法機構相關調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證據或者相關材料的,應當遵守保守國家秘密、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技術出口管理、司法協助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法須經主管機關準許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律程序。
8、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①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
②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
③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國公民、組織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于中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
9、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以知識產權糾紛為藉口對中國進行遏制、打壓,對中國公民、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國內政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等法律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歧視性限制措施的組織、個人列入反制清單,采取相應反制和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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